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向其服务范围内医疗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人体器官捐献专业教育与培训;

发现识别潜在捐献人,收集临床信息,协助OPO的医学专家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向捐献人及其近亲属讲解人体器官捐献法规政策及捐献流程,代表OPO与捐献人或其近亲属签署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协助维护捐献器官的功能;

组织协调捐献器官获取与运送的工作安排,见证捐献器官获取全过程,核实和记录获取的人体器官类型及数量;

人体器官捐献完成后7日内,向捐献人近亲属通报捐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