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章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辖区内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OPO名单及其相应的服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对全省各OPO工作进行评估,形成省级人体器官获取质量管理与控制报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OPO评估及质控结果对辖区内OPO… 第四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器官分配管理,指导辖区内移植医院规范使用器官分配系统分配捐献器官,做好移植医院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将移植医院器官分配系统规… 第四十一条 移植医院分配系统规范使用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刑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整改、暂停直至撤销人体…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