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刑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整改、暂停直至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处罚。
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刑法》、《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刑法》、《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