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对全省各OPO工作进行评估,形成省级人体器官获取质量管理与控制报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OPO评估及质控结果对辖区内OPO服务区域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