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三)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 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