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二)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 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引用法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