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一)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