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三)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