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章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 第九条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 第九条 培训基地内承担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培训工作的医师(以下简称培训导师)由各培训基地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择优推荐,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后确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