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章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 第八条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 第八条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周期为4年。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周期结束前6个月对培训基地工作情况进行整体评价,确定继续承担培训基地工作的单位。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