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3. 第六章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