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是仲裁员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