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