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