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