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后必须经过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根据检验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下一年度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评价为Ⅲ类的检验机构,在安排抽查和许可工作期间应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考核评价为Ⅳ类的检验机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安排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发现检验机构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资格。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