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检验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下一年度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优先安排考核评价为Ⅰ类和Ⅱ类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