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评价为Ⅲ类的检验机构,在安排抽查和许可工作期间应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考核评价为Ⅳ类的检验机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安排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