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分类评价程序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分类评价程序 第十九条 省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分类监管情况进行通报,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