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分类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分类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 质检总局对省级质监部门考核评价结果为Ⅰ类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查,必要时也可以对Ⅱ类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各省级质监部门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不一致的,相关省级质监部门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按照抽查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