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06年)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在遵守保护保密信息要求的前提下,在案件最终裁定作出前的合理时间内,商务部应告知已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和国内申请人有关产业损害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十八条所称基本事实的内容通常包括: 第二十条 商务部通常应在作出最终裁定30日之前进行信息披露。特殊情况下,如在上述时间内不适合作出部分事实披露的,商务部应于其后的最终裁定作出前的合理时间内作出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采用书面形式。信息披露可以直接向各有关利害关系方作出,也可以向其代理人作出。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后,利害关系方可以在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商务部提出评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利害关系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评论,商务部应予以考虑,合理的内容应在最终裁定中予以采纳。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因此有所不同的,在不影响案件调查程序正常进行的情…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