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06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在遵守保护保密信息要求的前提下,在案件最终裁定作出前的合理时间内,商务部应告知已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和国内申请人有关产业损害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告知其他未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披露材料。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