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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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