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