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节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 第四十七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节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 第四十七条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机动车驾驶员在《凭证》有效期内不缴纳罚款、不接受处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除外。 对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滞留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