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交通民警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口头告诉当事人下列内容:

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和依据;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书面传唤、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重伤、死亡、不在现场以及因违法犯罪逃跑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