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传唤;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