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传唤;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