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