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 3. 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建项目,要积极商相关金融机构,继续按协议予以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难以按现有渠道筹措资金的,应及时商相关部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地方政府债券解决。 四、 积极利用社会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 (一)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 (一) 3. 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建项目,要积极商相关金融机构,继续按协议予以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难以按现有渠道筹措资金的,应及时商相关部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地方政府债券解决。 四、 积极利用社会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 (一) 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收费公路、枢纽站场及航电枢纽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四、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