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4月)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
将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三、
将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
四、
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五、
删除第二十一条。
六、
删除第三章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七、
在第五十二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鼓励客运经营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要的客车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
八、
删除第五十四条。
九、
在第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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