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4月) 三、

三、 将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