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十七、

十七、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因恶劣的天气或者海况等情形,引航员不能离开船舶或者不能在规定的登离水域登离船舶时,船长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的地点,并负责支付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