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十六、

十六、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