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十五、

十五、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