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十四、
十四、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恶劣的气象、海况;
被引船舶不适航;
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
被引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恶劣的气象、海况;
被引船舶不适航;
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
被引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