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十三、

十三、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引航员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