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十二、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使用专用的甚高频频道与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保持值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