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
二、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
三、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四、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
五、
删去第四十八条。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