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四、
四、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