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4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航班计划和航权使用率符合规定”。
二、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八)确保航权能够有效执行的说明及近两年航权使用率情况”。
三、
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于航权开放的国家或者航线,民航局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制定目录,目录内的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运营航线、运营班次及运力安…
四、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45日前,向民航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该申请材料时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空运企业经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航空运输,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