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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2000元”修改为“500元”。 四、 将第四十三条中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修改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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