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二、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船员服务簿”。
三、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船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
四、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