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五、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21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