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章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六条 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 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 第十条 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各执法门类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教学人员应当是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或者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现场执法实务和军训,其中面授课时数不少于60个学时。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门类的大纲和考试题库,并逐步推行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计算机联网考试。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按照执法门类分别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将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