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二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节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六十二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 第六十三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第六十五条 委托其他单位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第六十六条 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 第六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办案机构审核。 第六十八条 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案卷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六十九条 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 第七十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执法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十二条 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主要从下列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十三条 执法部门负责人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执法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第七十七条 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第七十八条 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第七十九条 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