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