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