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