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