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七章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定期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和保障情况开展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